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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财税(2001)157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到3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较大,被解雇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性获得的月薪和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具体平均办法是: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企业个人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劳动者。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说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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