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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
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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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交付后,出卖人仍承担风险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不符合质量要求是严重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 3、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拒收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如果所交付的标的物基本符合质量要求,经过简单的修理或调换即可实现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买受人收货后没有提出拒收或解除合同,而是就质论价要与出卖人进行协商,则标的物风险应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转移至买受人。
1、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2、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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