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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上面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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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具有限定性。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此,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该户农民生存权得到了一定保障或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地,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受让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可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原来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流进方)。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其流进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最为彻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流转的(除互换外),承包方继续维持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剩余承包期内彻底让渡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随之终止,由受让方的的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农民朋友在进行承包地转让时应对其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以免发生自己的非农职业或收入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自己的生活时,想要回承包地却没有法律依据的窘境。
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而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耕种的行为。流转有很多种方式,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几种方式,其他几种方式都是经营权的过渡,农民依然保留承包权,但转让不仅是经营权的过渡,承包权也发生了转移,转让须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移,由承接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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