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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应当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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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争力弱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有坎坷,甚至破产出现破产。申请破产重整也是企业调整步伐,重新进入市场的必要措施和手段。当然,破产是企业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真的遇上了破产,也要鉴定信念,进行重整,整合企业优势的资源,确保重整后的企业能够有好多发展。一、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一)保留主营业务模式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二)买壳上市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3、引进战略投资人该种方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该种方式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许多面临破产的企业选择破产重整,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挑战。重整到位的能够很好的支撑企业发展,甚至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但是如果重整不彻底不到位,相反会将企业带入新的困境,企业的情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因此,企业在重整的时候要格外的小心和谨慎。
如果重整失败,只能破产清算,至于持有的股权会被作为破产财产按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破产还债。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一般来说,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所有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所有权。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完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对外负责,与股东无关。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股东承担。一、股东出资不现实:实际出资或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二、股东逃避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回收当初作为股东缴纳的出资,客观减少公司资本,违反公司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公司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可能在逃避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必须代替公司承担。三、其他情况,如股东未正式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营业,债务或股东挪用公司财产支付个人费用,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侵犯债权利益,为自己寻求不正当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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