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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xx条例第15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6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簿、、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证后,方可生育。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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