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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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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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