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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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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3、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以停薪留职前即2003年7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2003年。再者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现在的工资收入与2003年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所以按2003年7月前12月平均工资计算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按劳动者实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依据解除合同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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