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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
【案例】 王某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占公司1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由于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以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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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一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却很复杂。根据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资格的不同,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还可能属于外包关系,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其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一般是因为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比如公司尚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或者清洁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两种情况下双方之间都属于劳务关系。再比如清洁工属于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此时双方之间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务关系,而是实习用工关系。再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外包关系?很多人认为,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构成外包关系,如果这样可能的话,岂不是规避了劳动法,损害了清洁工的合法权益吗?其实不然,实践中外包关系的确多发生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但判断是否构成外包关系,主要不是看双方的主体身份,而是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与清洁工签订外包合同,约定把某个区域的清洁工作外包出去,清洁工只要保证卫生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即可,至于什么时候清洁、使用何种清洁用品、要不要再找朋友帮忙等全部都由清洁工自己决定;公司不对清洁过程进行管理,只关注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最终也是根据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支付报酬。此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完全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我们倾向认为,双方之间就属于外包关系。有人可能会说,根据这种逻辑,公司完全可以把所有的工作分门别类的外包给不同的员工,如果双方之间因此就构成外包关系,公司岂不是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如果公司确实能做到不对工作过程进行任何管理,只关注工作结果,并且只根据工作结果支付报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确可能构成外包关系。但是,稍有公司管理经验的人都很清楚,符合上述条件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大多数公司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对员工进行管理,因此上述假设其实是脱离实际的,所谓的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也并不成立
是劳动关系。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录为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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