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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仍然享有分割的权利而且要看证据。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房子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共...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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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该房子产权登记在你们双方的名下,所以无论是谁购买的,谁出的钱,该房子都是你们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你们双方可以协商怎么分割,如果不能协商要去法院,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平均分割,即一人一半。法院处理的具体分割方式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房屋现有价值减去银行剩余还贷后的一半数额作为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若是你们双方都要且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会以竞价的方式来处理该房子,你们双方中竞价高的一方获得该房子所有权,同时获得房子的一方以(竞价的金额减去银行剩余贷款)后折一半的价款给另一方。 3.若是你们双方都不要,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依据你们房子的拍卖金额来进行分割处理。如:你们的房屋拍卖到(100)万元,没有银行剩余贷款要还,那么离婚后这套房子中你们双方可以各自分到(50)万元;若还有(20)万银行贷款要还,那么离婚后这套房子中你们双方可以各自分到(40)万元。 特别提醒:这里的过错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1、《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男方的借款,一般要夫妻共同偿还的,如果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用途的,则女方可以不用偿还的;如果男方在购买婚前的房屋时,已经全部付清房款的,则该房屋是男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的;如果该房屋只是男方付款的首付的,结婚后还贷款的,则结婚后还贷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女方可以要求分割的;双方对于离婚没有过错的,一般是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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