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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2021-01-18
问: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按规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如果没有前去办理,事后,一方以此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法院是否受理?   答:法院可以受理。登记或公证手续是确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受理。   问: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答: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其他问题上有争议,诉请法院判决。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   问: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因此,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问: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送养人和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候,双方不能够协商解除,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相关事项,比如证据材料,法院管辖地等。   (责任编辑:汤先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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