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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重货物即价格昂贵、运输责任重大的货物。贵重货物可分为:货币及主要证券、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珍贵艺术品、贵重药材和药品、贵重毛皮、珍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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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少用、慎用死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明确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前,适用死刑更要慎重。有人主张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3笔者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要彻底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充分运用死缓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 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 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责任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 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8、新类型毒品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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