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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判死刑时需要注意什么

2020-08-01 11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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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 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 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责任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 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8、新类型毒品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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