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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卡因...
运输毒品的处罚:运输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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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运输毒品罪,如果被查证属实,运输毒品1048克会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被在身上或者车上查获,涉嫌运输毒品罪,当然,属于主犯的话,没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极有可能判处死刑。当然,如果在住处查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或者不在身上或者车上查获的话,自己不承认的话,证据有瑕疵,不会判处死刑。现在有很多毒品犯罪,包括贩卖、运输、走私、制造等情况,会存在引诱犯罪的情形即特情,这种情况,依法会从轻处罚的。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了解案情,看有无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有无自首、立功、主犯还是从犯、有无犯罪未遂、犯罪时有无精神障碍、犯罪后被捕后有无如实交代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情况为犯罪人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基于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别。但是,对于不属于以上所说的单纯性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是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武装掩护或者暴力抗拒查缉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就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适用相同的死刑数量标准。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少用、慎用死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明确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前,适用死刑更要慎重。有人主张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3笔者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要彻底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充分运用死缓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 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 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责任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 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8、新类型毒品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贩毒三次,综合多少克,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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