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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如果没有包括,该劳动合同不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应当进行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不写实际工资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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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你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开始在单位工作,则单位应自2月份开始支付给你双倍工资。 2、一般情况下,实发工资应当与约定工资在数额上是相同的,如果实发工资少于约定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3、法律仅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对工资的构成没有具体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工资又叫劳动报酬,是与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的,只要因劳动而获取的报酬都应算作“工资”,比如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而与劳动不直接相关的福利补贴性质的金钱给付不算在工资范畴内。由于工作完成量的差异,每个月的工资可能在总金额上有所差异,那么每个月的二倍工资应按当月的实际工资金额再乘以2来计算。
劳动合同不写实际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要赔偿。
本案源于一起损害事实存疑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经多次交易流转未完善变更登记,导致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并存事实;驾车行为人逃逸,导致侵权行为人不明,其民事责任的归究也因此停留在财产责任层面。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确立的是危险责任,但是由于该项仅使用了“机动车一方”的含糊表述而没有清楚的界定责任人。对此,审判实践中认定和处理也不统一。基于此,对侵权损害责任人不明的交通事故,应根据查证的事实证据,正确适用民法精神和现行相关指导性规定,逐层剖析车辆在交易权能分离情况下的民事责任归属,以危险源控制原理和车辆流转的实际掌控事实,在多个民事责任涉嫌主体中准确确定民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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