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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
房屋还在抵押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一般是不能和他人签买卖合同的。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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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问题中所说的房屋属于工程抵债房,一般是由于开发商欠施工方的工程款,将房屋折成款项给施工方,照理说应该是施工方将抵债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再出售,但是由于抵债房屋都多是期房,等房屋过户至施工方名下再出售会影响回款,并且会增加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所以,抵债房的债权人基本不会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而是以抵押的形式获得权利。 2、购买抵债房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必须要谨慎:(1)签订合同、付款之前一定要检查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指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光听开发商的承诺肯定会有,一定要见证后才可签合同、付款。(2)不要盲目地签订认购书。认购书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房价上涨时,开发商有可能会毁约,或者伺机提高房价,购房者如果不同意就不返还定金。(3)应当将房屋的价格、面积、交房时间、办理房产证的时间约定到购房合同之中,如果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4)在签合同时,应将售房约定价格写进合同,至于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如何结算,则应由他们之间签订协议予以明确,与购房者无关。(5)由开发商出具售房发票,发票必须要完备。(6)到房管局查询一下该房屋以及房屋所在地块有无办理抵押,如果并无办理抵押,风险不大,但如果抵押给银行或者施工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则需要注意谨慎购买,会影响房屋产权证的办理。(7)如果房屋仅仅抵押给了施工方,开发商出屋要经过施工方同意才可售房,最好找施工方确认一下,出售此房施工方是否同意,如果未经施工方同意,开发商再将房屋出售给你收取房款,您的利益会有可能受到损失,有可能会影响以后产权证的顺利办理。 3、如果所购房屋符合以上条件,可以放心购买,至于付给施工方的5元万,只要施工方出具收款凭证,不是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委托律师审阅购房合同,评估购房风险。
抵押的房产能签买卖合同。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此时,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依据预售合同享有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预售方将待售房屋抵押后,抵押人获取的抵押权则是一种物权。 如果预售方不能如期与抵押权人结清债务,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人特优先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这对购买方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应属无效。 对于特殊情况,须以预售房屋设立抵押的,应严格规定设立条件和设立抵押贷款占开发房屋价值的比例,避免开发商完全“借鸡下蛋”。并且,对于设立已抵押的合同,在开发商未将贷款还清前,应将购房者的部分房款提存于银行,在交易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的前提下,开发商才能得到该笔房款。 (二)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 购买方对顶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实际上多为预售商品房的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由于我国对预售商品房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经过登记、备案已经特定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矛盾,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因此,预售商品房的购买方对预购的房屋设立抵押是有效的。 (三)双方重复抵押。 实践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设立抵押的预售房屋,购买方在购房时又以该房为标的设立抵押,使抵押权人和预购方的利益风险系数明显增加。对重复抵押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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