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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检假的规定:女职工的产检假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需要照常发放工资;职工的产检假被用人单位违法拒绝的,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举报,或申请仲裁。
符合国家和市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0天产假奖励。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1、《北京市人口与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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