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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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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本市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为查处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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