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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不同。在承揽关系中,由于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只要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一般不存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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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一、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二、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三、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四、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五、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了承揽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类别,而对于雇佣关系尚没有细化的规定,这也是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区分承揽和雇佣界线的原因。笔者认为,新制订的民法典应当对雇佣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分清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解决承揽和雇佣关系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雇佣协议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服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雇佣的关系的关键是需按照对方的要求做事,自己只是提供技能,而承揽关系,是自己独立承担工作,不受任何约束,到期交付工作成果,如果有疑惑,请直接联系律师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是属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工关系。关系认定不同,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份额不同。参见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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