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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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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最高法院都会有关于审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比如盗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8号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一)项的法定从宽情节有很多,比如说《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项是酌定情形,因为有很多情况我们无法预计,所以有必要设一个兜底条款。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后者对增加了对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规定,对于老年人,也不局限于七十五周岁以上。 比照上述条款,并非所有的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非法经营罪案件涉案行为人都应当被逮捕,如果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样可以不采取逮捕。但是,在实务中,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涉案行为人不捕率非常低。完全符合上述法条规定,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办案机关出于种种考虑,仍然会予以逮捕。而并不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涉案行为人,却通过暗箱操作,办案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上述法条,很多情况下成了空挂条款和人情条款。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如下:1、被拘留者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判处以下刑罚,或者没有必要逮捕;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要求的证据条件;属于罪当逮捕,但确实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的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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