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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批准逮捕: (1)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有充分的物证与人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犯罪,并能证明该犯罪是由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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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对于做出不予批捕的人,并不是就是说他一定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说,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一定就是犯罪分子,所以暂时性的不予批捕,此时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并对不予批捕的人采取相应的监视措施。
一、公安侦查阶段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提出辩护意见; 5、向检察机关反映意见。 三、法院审判阶段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2、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 3、参加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提出关于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质证、辩护。 4、接受委托参加二审(针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提出关于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与公诉人质证、辩护。 每个阶段对证据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渐增高的。你所说的补充证据,也可能是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1、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3、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综上所述,发生刑事案件,锁定嫌疑人后,公安机关申请批捕,并不是每次都得到批准。检察院经过审查下达不逮捕通知书,这个时候,公安机关就应给嫌疑人办理释放手续,不能再继续刑事拘留。当然,对于不予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有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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