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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督促主管部门、学校为在校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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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对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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