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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 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3.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只是拿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来查看一下人和证件是否相符(有些人会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这个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出于对用工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公司拿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来复印留底,或者办理工资卡.社保卡等合理用途,当事人也应该支持。如果公司扣押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长期不归还.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报警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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