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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述,涉及到土地管理,及合同问题,较为复杂。 建议您带齐所有材料(不要自己判断是否有用,只要有关系的材料都带着,不管关系大小),到律师...
救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救济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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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来说,双方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1、土地出让金以成交确认书为准 2、在调解书签收后一周内,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县政府和××县国土局在××公司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县政府和国土局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该地块上建筑物拆除完毕将净地交付××公司 4、××公司在开工后8个月支付土地出让金余款,并缴纳土地契税、人防费,同时××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补偿××公司258万元 5、出让地块东侧港防绿化带,由××县政府和国土局2008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国有挂牌出让土地纠纷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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