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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食品许可证办理需要以下手续: 一、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当地受理窗口递交某某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提交相关材料: 1...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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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2)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原负责人签属的同意变更意见的股东会议纪要;(3)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还需提供上岗证复印件;(4)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申明。(5)《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投资者)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2份);(2)企业任命文件或聘任通知和加盖劳动部门印章的用工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人员登记表、备案花名册);(3)质量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上岗证、离职证明、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质量负责人没有《药品管理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上岗自我保证声明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药学技术人员应注明上岗时间。
根据经营模式所需材料不同。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一)申请 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销售、餐饮单位、食品摊贩):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5)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此项仅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提供。 (6)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7)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料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8)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9)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公共场所: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4)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特种行业(桑拿、按摩)许可证。 (5)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8)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公共用具消毒监测报告单。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销售、使用的产品情况(名称、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1)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卫生管理组织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专篇(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 (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 (5)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新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6)新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7)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由卫生行政机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进行检验,申请时不能提供,可以在审核验收前提供);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二次供水、纯净水、净水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方式及地点、要求 1、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致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到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3、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需保密的材料提出保密要求。 (三)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发给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咨询。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单”,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后才视为受理,并发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四)审核、许可期限及要求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核证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及设施符合卫生要求,资料或经过当场更正的资料齐全),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2、卫生监督部门接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着装、亮证),对申请单位予以现场勘验、审查。 3、现场卫生审查验收的标准: (1)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要求及卫生标准。 (2)相关行业的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规范;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审查时,卫生监督员必须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4、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监督员呈交审查意见书及现场收到的申请人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予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监督员呈交审查意见书及“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单位情况反馈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反馈表及申请资料及时退回申请单位,整改后,符合卫生要求,再申报。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 7、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五)变更与延续 1、申请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和地点不变,并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相应材料。 2、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当场受理,当场变更单位名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当场受理,当场变更。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和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新增卫生许可项目的均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5、申请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严重违法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不满1年的。 (2)申请之日起1年内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3次的。 (3)连续3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被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证。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椟的。 (2)连续6个月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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