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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死亡抚恤金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根据《湖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规定: ...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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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存款。2、丧葬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算。3、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缴纳3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体参保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低于其作为个体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补足,但按上述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不足部分。
您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相关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企业破产时,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可参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第九条中工亡职工遗属安置办法,从企业破产安置费中一次性发给遗属10年的生活费。其标准按我省企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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