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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10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引起的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商品的质量、标准、计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技术监督、物价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其中因进口商品的质量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商检机构受理;(二)因假冒他人商标和商品装潢,以及虚假广告宣传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商品或者服务的卫生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问题引起的申诉,由物价管理部门受理;(五)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引起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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