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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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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立案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第 1、具备适格的原告,即交通事故而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人; 第 2、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是确定的; 第 3、具体事实根据和理由,相关的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案件进行调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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