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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违反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你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
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也就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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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2016年1月1日前违规超生的第二胎子女,其家长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公务员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特指超生),不仅会受到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还得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直至“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制的规定中是非常明确的,没有一点儿悬念。作为公务员,应该作为遵纪守法的模范。而公务员公然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更应从重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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