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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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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违反本条的,应当主动承认错误,接受《计划生育条例》的处罚。如果你拒绝承认错误,拒绝接受处罚,你可能会被解雇。
作为老师,应该比普通群众的法制意识更强些。超生,并不是以生育时间和生育几胎来认定的,而是以是否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去认定的。从你的叙述中应该是可以认定该老师确实已涉嫌违法生育了子女。当然,你可查阅当时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会知道该老师当时是否符合法定的再生育条件了。如果被确认是超生的,当然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你所说的罚款),同时,还得接受行政和纪律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国家实行的计生政策是针对每一位国家的公民。所以,当事人不管是否离岗,只要当事人是中国的公民,如超生就属于违反国家计生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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