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或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 处理。 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 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为规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在外地缴交计划外生育费低于其常住户口 所在地征收标准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征收差额部分。
当事人违反国家和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所在地区计生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缴纳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你可查阅该条例。已经处理的不得退回,还未处理的,还得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9人已浏览
3,787人已浏览
1,549人已浏览
6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