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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个人住宅,以房地产税收馀额为纳税依据。税收馀额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的损失价值后的馀额。 (1)房地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本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地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辅助设施。 (3)纳税人改建原住宅扩建的,应相应增加住宅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辅助设施时,将其价值计入房地产原值时,可以减少原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注意: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租赁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共同经营和融资租赁房地产的纳税依据。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为基础,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红利,承担风险的,以房地产馀额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的房地产投资,征收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以租赁房地产征收税,以租赁收入征收房地产税。 (2)融资租赁住宅的,征收房地产税时,应按房地产馀额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物业,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用人单位缴纳物业税。其中自营的,根据房地产原值减去10%到30%后的馀额征收,如果没有房地产原值,或者不能正确区分所有者的房地产和其他房地产原值,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照同类房地产核定房地产原值的租赁,按租金收入征收。
根据税法规定,遵义房产税标准有以下两种: (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按租金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
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100万元(现价200万-原价100万增值10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11万元,税负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2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6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 不过,对于北上广深满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现有政策为差额征税,其实已经借鉴了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的原理,营改增的影响还要看未来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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