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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
根据《民法典》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 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限于善意取得人的直接前手,非直接前手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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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有: 1、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 2、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是善意的;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登记或交付的手续。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在我国的票据实践中,出票人根据出票的不同类型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注明汇票的收款人名称,当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时,即取得票据权利;在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录收款人的名称,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注明收款人的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填写,收款人在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票据权利;在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出票人在出票时会填写收款人的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时,会产生支票权利义务。如果没有记名,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给他人。虽然他人的名字没有显示在支票上,但出票行为本身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2、根据民法理论,一般债权可以转让(人身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可以在几个市场主体之间辗转反侧。此外,为了充分发挥票据本身的各种经济功能,法律注重促进票据转让,使票据转让比一般债权转让更加方便灵活。例如,转让票据权利不需要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担原权利人的权利缺陷。因此,通过转让获得票据权是最常见的获得方式。3、依法取得票据。如果票据是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背书取得的,现实中仍然存在依法直接规定取得票据的情况。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现象。就权利取得方式而言,善意取得应应该属于按转让取得之列,但由于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应该单独列出来讨论。
(一)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二)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包括: 1、须受让人从无票据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之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三)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四项要件。包括: 1、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 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必须是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 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 (四)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五项要件。包括: 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立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 4、受让人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给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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