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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定期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免费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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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业务;(三)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复核基金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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