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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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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掌握、分析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对失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费列支渠道为:(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在税前列支;(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单位经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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