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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东莞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东莞市户籍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七)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提供抵押、保证等形式的担保。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可增加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但必须是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本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共同借款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同时审批。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根据《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 借款人购买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非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一手房,须在办妥合同备案登记后方可申请贷款; 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可在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再申请贷款,也可由公积金中心贷款合作的担保机构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贷款代理机构、受委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不全的通知借款人按要求及时补齐。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 (四)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撤销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 (五)签约。受委托银行复核无误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六)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七)放款。受委托银行使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登记,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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