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公示可回收物目录或者未分类贮存物品的,由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或者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0人已浏览
659人已浏览
727人已浏览
3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