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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
根据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些公司为尽快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员工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减少即将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员工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 其次,公司与与员工协商约定补偿金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被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约定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律效力: 1、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原则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员工按约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才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以及时请求公司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并且,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的标准如下: (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员工明知具体的情况还自愿签订协议的,不管经济补偿金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那么,做好约定后,会视为员工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因此不能有所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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