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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
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XX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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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村民小组由村委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成立合法,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高人民法院对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中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业主委员会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理由是: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律关系,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财产首先清偿。本案中,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只是投资人的变更,但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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