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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

2022-01-23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律关系,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财产首先清偿。本案中,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只是投资人的变更,但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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