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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民立他字第8号)中指出“根据《物业管理...
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XX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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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理由是: 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 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 4.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业主委员会不是合同的主体,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代理业主行使权利,是在其委托代理权限内代理物业管理事项。其签订的合同民事主体一般是全体业主,而不是以业主委员会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律关系,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论个人独资企业发生怎样的转让,只要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所形成的债务,均应由独资企业财产首先清偿。本案中,梁某与黄某之间的转让只是投资人的变更,但企业具有法律人格上的延续性,故其转让之前所欠债务应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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