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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付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
未缴付出资的股权可以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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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款。认购但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零。《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记载的资金账簿,是指具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具体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营运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详细分类账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的通知》(国家税务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录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缴出资能转让股权,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承担出资义务后,可以向股权转让方追偿。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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