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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是否合法

2024-11-17
在某些情况下,“一房二卖”的做法并未被视为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却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并可能给所有涉及其中的各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针对拆迁安置房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对于有效合同的签订方,他们有权向开发商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以获得房屋的实际交付;而对于那些签署了可撤销合同或者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只要他们在知晓这一事实后的一年之内,便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根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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