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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
关于股权,婚前取得则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各占一半。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分割该股权份额,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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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因个人业绩优秀分配得的原始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我现在提出离婚,是否必须强行分割?分割的比例又是如何? ——婚后取提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都为夫妻共有财产,如离婚则可能被要求分割,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各享一半。 2。原始股份可转让后,我将其全部转让给我的子女后,再提出离婚,是否可使原始股免予分割的命运? ——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将共有财产擅自转让,则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 3。若对方提出离婚,那我最多可以拖几年后,才会由法院同意协议离婚?那在这个阶段内,我若将原始股转让,是否可以?转让后,这部分原始股是否还会作为需要被分割的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诉讼离婚,如果一方坚持离,另一方认为还可以和好的,一般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不判离,然后又须等半年才可再提起离婚诉讼。时间延长,可以通过要求财产价值评估等形式,
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所有的婚外情,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娼,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靠道德调整,依靠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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