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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
1、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的处理原则;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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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独资企业分割: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股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与第16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对于独资企业独资企业的股权分割,因为不涉及第三人权益,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 1、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在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的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竟价,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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