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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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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质量不合格,有的是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可见,对房屋存在的险情,房屋所有人有义务排除。根据该规定第23条规定,因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造成事故,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房屋倒塌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屋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在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上,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楼道堆放杂物引起火灾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杂物的堆积常常造成管道堵塞,以及引起灾害的可能。漂浮在瓦斯气流中的杂物会经管道直接进入瓦斯泵内,不仅缩短瓦斯泵检修周期和使用寿命,还会影响瓦斯利用率和泵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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