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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 1疗费用,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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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方必须要证明自己堆放物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的。按照一般常理,物品堆放在路边本身就存在危险性,就证明堆放人具有过错的,因此,对于损害甲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外,推倒物品的孩子致人损害,按照法律规定,其监护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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