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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这样区别: 1、罪名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趁某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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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2)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4)举例:张某欲非法占有张某的贵重物品,先将张某杀死,再夺去其财物.这应该是属于牵连犯。
数行为触犯的罪名性质各不相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罪质。吸收犯的数量行为违反了相同的罪名和相同的罪质。2、数字行为之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量和行为是牵连关系。具体来说,牵连关系是手段、目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是,这是刑的吸收关系,不是罪的吸收,吸收的罪还是独立存在的。吸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吸收罪不再存在。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量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者的数量行为表现为准备行为、未遂行为、实施行为、暂停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罪行为的意图是相同的;它的数量可能多,但性质相同,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同一直接对象的意图。牵连犯的数字行为的意图不同。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5、侵犯的对象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量行为必须侵犯相同或相同的直接对象,并指向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构成牵连犯的数量行为侵犯的直接对象必须不同,不必作用于相同的具体犯罪对象。6、主观区别。虽然牵连犯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几种犯罪行为,但在这种犯罪目的的制约下,行为人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目的、方法和结果相对应的几种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以犯意为基础,为了达到具体的犯罪目的,实施了几种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两者在处断原则上存在差异。一般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是从重处断,即从重处罚,有时还处轻罪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只以吸收罪论处,不考虑被吸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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