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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依据担保方式确定担保期限,如果担保物权担保,担保期限不固定,主债权有效担保就有效。保证担保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前期填写(必须填)主合同部分(必须签)附属合同部分 借款方 1、不可撤销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必须填) 2、诚信承诺书(借款人必须填) 3、委托贷款股东会决议(借款人必须填) 4、股东个人担保保证函(选择性填写,夫妻双方填写)(有几个股东就填几份) 法人 担保方 5、不可撤销承诺书(担保方必须填) 6、委托担保股东会决议(担保方必须填) 7、委托贷款保证合同(担保方必须填) 8、股东个人担保保证函(选择性填写,夫妻双方填写) 9、质押、抵押承诺函(选择性填写) 自然人担保方 10、个人担保保证函(夫妻双方填写,个人担保必须填) 11、质押、抵押承诺函(选择性填写) 1、委托贷款合同(借款方、新昌担保) 2、委托贷款补充协议(借款方、新昌担保) 3、咨询费协议书(借款方、新昌担保) 1、委托贷款申请书(借款方) 2、委托贷款回复函(新昌担保) 3、各类审批表(新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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