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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担保公司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2021-10-26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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