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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委托贷款的申请流程通常如下: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委托收款需要有委托书,没有委托书,代收款没有法律效力。债权债务的履行,应向债权人履行,如果债权人委托他人代收款的,应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内需有,代收XXX债务人支付的款项数额。确保代收款项的法律效力。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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